来源:苏州普法
一楼业主
拒绝分担维修费的理由
是否成立?
不成立!
电梯属于楼栋附属设施,该栋楼全体业主对电梯的维护承担义务。
因电梯损坏导致的维修费应由业主承担,物业公司已支付给某电梯公司的维修费,应由业主根据其享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承担范围。
我们又不使用电梯,为啥要付电梯的运行费和维修费?
我们乘电梯的时间比高层业主乘电梯的时间短,次数也比高层业主要少,我们应该少付电梯的运行费和维修费。
法律分析
首先,什么是业主专有部分,什么是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通俗来讲,自己的房子以及拥有产权的车位等属于专有部分,没有产权的部分基本都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因此,电梯也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
其次,为什么不使用电梯还要付电梯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电梯是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对电梯享有权利,也承担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不使用电梯,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也不能放弃相关的义务。
虽然一楼业主实际不使用电梯,不直接从电梯获益,但这并不能代表业主可能因为电梯的正常使用而获得利益。比如,电梯内的广告收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物的维护也需要用到电梯,一楼业主也会从中受益。
最后,电梯费的分摊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所有业主都要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其分担的费用。
由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很多,如绿化、道路等,就特定业主而言,不可能完全量化对每一部分所获得的收益和所支付的成本,更多情况下只能将全部或大部的共有部分所能获得的收益和所需支付的成本分摊,才能实现整体的公平。因此,建筑物共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需进行全方位的衡量,而不应完全就事论事,将其割裂开来。